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全文》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壹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哪些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