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第二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組織,主要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每年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築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評價主體?)負責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第二十三條企業評價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有效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二十四條企業評價主體在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應當同時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並指導和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評價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壹)企業項目賬戶和項目評估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擔的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企業評價主體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企業自評、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評價,並在2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企業出具企業評價結果通知書。
評價結果如何?優秀?、?合格?然後呢。不合格?。
企業評價結果通知書應當包括企業評價年度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應當說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不合格:
(壹)未按要求開展企業自我評價工作的;
(二)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三)企業近三年承擔的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不合格率是指企業作為不合格項目評價的責任主體,近三年承擔的竣工項目數與企業承擔的竣工項目數的比值);
(四)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優秀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優秀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九條企業評價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
對承接跨區域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對企業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及時傳遞至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為企業評價不合格。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壹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評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應當優先選擇在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未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的建築施工企業限期整改,並在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審查其安全生產條件。整改後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結果為?整改後合格?,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對未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的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工程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其限期重新審查,對重新審查合格的,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頒發安全評價證書。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合格或者優秀的建築施工企業和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考核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依法處罰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
(1)提交的自我評估材料有欺詐性;
(二)漏報、謊報、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