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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汙染,改善城市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組分拌制,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住建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土、規劃、生態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務、安監、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生態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總量控制、區域布點、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因素,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符合海口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應當包括規劃期內預拌混凝土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各區域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規劃布點、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等內容。第六條 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第七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含分站)應當依法取得市住建部門頒發的含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配備資質所要求的人員和設備。

本市已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目錄由市住建部門公布。第八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規劃,符合土地、規劃、生態環保有關規定,粉塵控制、廢水處理、噪音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理等應當符合生態環保標準,不得違法占用農田、林地以及侵占破壞濕地生態環境。

已設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不符合生態環保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影響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理。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分站的,由市住建部門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程序辦理分站登記。

有職稱的分站工程技術人員和試驗室試驗員不得在主站或者其他分站兼職。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的專項試驗室,其混凝土生產稱量設備、檢驗檢定試驗儀器應當經質監部門檢測合格。

專項試驗室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系統應當逐步與本市統壹的建築工程監管信息平臺聯網,實現檢測數據實時傳輸。第十壹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生產,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氯離子含量超過規範標準要求的砂和非法開采的砂石。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臺賬,記錄廠名或者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等內容,並將檢驗資料存檔備查。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應當公開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等級、類型、強度、配合比以及質量標準等,向購買方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並對預拌混凝土的運輸質量負責。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向購買方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每車預拌混凝土的發貨單,並提供《預拌混凝土質量合格證》。第十六條 購買方和使用方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不得購買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違法向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