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iPad商標之爭要追溯到10年前,2000年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在中國申請iPad文字商標和文字圖形結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2001年獲得核準註冊,之後將該商標使用在其自行研發的液晶顯示器等電子產品上。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在中國大陸、香港、臺灣、美國、英國等7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子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壹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等國家***獲得8個“iPad”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
而在2005年前後蘋果公司策劃相關產品進入歐洲市場之時,得知iPad商標歸臺灣唯冠所有,當時曾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等理由向英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希望獲得iPad商標,但在英國敗訴。
2010年2月9日,IP公司以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該申請已被國家商標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