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機構)按照有關職責和規定行使職權。除依法免於公開的以外,所有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的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或者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
壹、主動披露
(1)宣傳的職責和範圍
在職責範圍內,本機關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具體由相關處室承擔:
(1)人事培訓部提供“事業單位法律責任”、“領導信息”、“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相關信息。同時,及時提供人事任免、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信息。
(2)政策法規司提供與我委相關職責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解釋。企業改革辦公室提供有關企業改革的文件、法律和法規。
(3)宣傳部、辦公室提供領導活動及講話、部門會議信息、通知公告、日常工作動態、工作簡報、新聞發布會等相關信息。
(4)規劃發展部、統計評價部提供規劃信息、匯總計劃、統計信息、重大建設項目等相關內容。
(5)產權管理處提供企業國有產權處置指南,企改辦提供省屬國企改革方案審批指南,績效評價中心提供企業清產核資指南。
(6)與上述內容無關的相關信息由各辦公室按程序及時提交。
(7)電教中心負責提供各種會議和活動的圖片。
(二)信息披露的審批和發布程序
1,政府網站信息審核由宣傳部和辦公室負責,電教中心具體承辦。
2、各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及時提交相關公開信息進行審核和發布。
(三)各辦事處的依法行政信息應在年終進行匯總並向委員會領導匯報。
(4)開放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我委主要采用網上公開的形式,(山西省政府門戶網站)、(山西國資網)。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上查閱其余未公開信息。
檢驗地點:太原市平陽路101號郭蕊大廈;
檢查時間:正常工作日;
(五)公示期限
本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根據應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辦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應當根據信息的實際狀況提供,不得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壹)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山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平陽路101號郭蕊大廈;
受理時間: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的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本機關網站下載,也可向受理機構領取,復印件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應盡可能詳細清晰地描述所需信息;如果可能,請提供標題、發布時間、文件編號或其他有助於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提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親自填寫完整的申請表。
壹是以信函方式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通過互聯網郵件發送申請的,請在主題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當場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電話形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對申請的要件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對要件不齊全的,退回申請並要求申請人補充。
申請的信息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的,本機關應當中止申請程序,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該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順序處理申請。如果在壹份申請中提出幾項獨立的請求,本機關將在所有申請得到處理後給予統壹答復。鑒於不同請求的答案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針對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辦理時限
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監督室投訴。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郵寄地址:太原市平陽路101號郭蕊大廈。
接待時間:正常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