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設20個職能庭、科、室:
(壹)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長辦公室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文件、院領導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信息綜合;負責檔案、圖書、保密、機要、新聞宣傳等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人事工作和幹部教育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的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院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法院系統的獎懲和增編補員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按幹部管理權限搞好法官等級、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的有關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按上級部門的規劃完成兩級法院幹警的政治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人事管理和人事檔案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計劃生育工作和法官協會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傳達傳閱有關文件;做好離退休人員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文娛活動;支持、協助老齡委、關協、工、青、婦的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生老病喪的有關服務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管理科、宣傳教育科承擔。
(三)立案壹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第壹、二審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二審的婚姻、家庭、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和其他不動產案件以及相關的損害賠償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侵害人身權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等民事案件;審理除民三庭審理以外的涉外、涉港澳臺民事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案件、破產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二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因合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審判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第壹審、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理第壹審、二審涉外、涉港澳臺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八)行政審判庭(加掛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依法審理第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須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核、確認;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作為第壹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的民事執行事項;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需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應執行的事項。執行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需中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監督、指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壹)研究室
負責宏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起草人大工作報告和其他綜合性文件、報告,編撰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研究、征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二)法警支隊
負責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執行拘傳、拘留;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的訴訟保全和執行庭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負責中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管理、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三)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辦理司法鑒定、審計、拍賣等委托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四)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院的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管理及分配;負責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建設的規劃、管理;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外的招待聯絡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人民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幹警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人民法院幹警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監督對象的申訴;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對審判工作嚴肅執法情況和財務管理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六)書記員室
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擔任開庭審理、調查、合議、調解、執行等記錄;辦理應訴書、傳票等法律文書的送達手續;裝訂並移送案卷,接轉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指導當事人舉證;負責本院各業務庭內部的司法統計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本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十八)立案二庭
負責本院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和立案工作。
(十九)審判管理辦公室
對本院已審結生效、已執結的各類案件及全市各級法院的案件質量進行逐案評查,並對評查結果進行通報;指導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
(二十)老幹科
負責老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