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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音樂傳播法律。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總拷貝數在1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拷貝數在5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視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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