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沒有進入再審的,應當向原審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後,應由二審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再審。如果是申請再審,就在原審法院或者壹審法院審理。
啟動再審的理由是什麽?
1,有足夠的新證據推翻原裁判;
2.原審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或者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未經質證的;
3.當事人已書面申請壹審法院收集對案件判決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法院未收集的;
4、原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5.原審存在嚴重違反程序規定的情況:包括:合議庭組成違法,違反了回避制度;無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剝奪被告人辯護權的;原審司法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6.當事人因不能歸罪於自己及其代理人,或者未被傳喚而缺席庭審的;
7、原裁判漏判申訴,或對申訴作出判決未提出的;
8.原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
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