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字面上講,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包括貨物和服務的進出口。登記表是指企業要做這些業務,需要到指定的部門(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進行登記。
2.知道這個登記表是什麽,妳就知道它是幹什麽用的了吧?就是涉及到進出口資質或者進出口業務的時候,很多機構都要求妳先提供這個登記表,比如海關,比如配額申請等等。
3.為什麽需要提交登記表?在2004年之前,我們國家的對外貿易只針對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指定的機構,普通企業無權這麽做。後來國家逐漸放開了這個權利。壹般企業只要註冊資本在規定的範圍內,就可以通過這個登記表進行備案、備案和監管。
4.各地要求的具體信息可能有所不同,但商務部網站上的要求是: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登記程序如下:
(壹)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向地方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格式附後)。
(2)填寫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登記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各項信息,並保證填寫的內容完整、準確、真實;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下列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法定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提交法定公證機關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第六條備案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第七條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資料,並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持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第九條登記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表手續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立即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