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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調整

(1)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壹步確立企業在投資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中的作用。

根據國家對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的修訂意見,及時修訂減少省級投資核準目錄,提高核準項目規模(限額)標準,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權限。

國家和省計劃及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少數需報省政府審批和備案外,由地方政府審批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2、將工業行業管理的相關職責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制定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2)增加組織制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職責。

(三)進壹步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重點是制定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加強經濟社會發展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經濟協調發展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武漢城市圈綜合改革,協調推進特殊經濟體制改革。

(四)加強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和戰略性研究,制定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5)強化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