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不能采取壹刀切的模式。部分地區有群眾水產養殖和小型食品加工廠。這些小企業從產生開始就有自己的空間。壹方面,經營者可以通過經營產生收入,解決當地農民的部分就業問題。另壹方面也為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壹些便利,在待遇上需要區別對待。
其次,要合理補償。相當壹部分中小企業取得了相應的許可證,可以證明企業依法成立時符合相關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可能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或者規劃布局應予禁止,政府應當依據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予以補償。《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該條為持證企業要求合理賠償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作為壹個公民,北京市吳律師事務所認為,我們堅決支持國家環保總局出臺的環保規劃,但具體的政府部門也要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有相關證照的企業可以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不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或規劃調整的必須依法拆除,並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