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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出軌離婚財產分配:

1、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分配;

2、屬於雙方的***同財產,壹般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同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屬於個人財產則不予分割。但如果是與他人同居這種出軌,則可以請求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