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本安全觀是在科學判斷形勢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司法部黨組特別是張軍部長結合全國監獄系統現狀,對在廣大監獄民警職工拼搏實幹下,全國監獄系統的底線安全觀已經實現的現狀,作出的科學判斷。
實現底線安全觀是個前提。治本安全觀不是超越現實提出來的,不是沒有根據的妄想,是有著堅實的工作基礎的。
2.治本安全觀是對底線安全觀的發展,二者不是代替的關系,而是發展的關系。不是說我們現在提治本安全觀,就不講底線安全觀了,更不能認為我們搞治本安全觀、安全就不抓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不安全了,治本就更無從談起。
3.《監獄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也是法律明確要求的,只是我們過去幾十年,壹直在保底線安全,對《監獄法》規定的這壹治本要求沒有落實到位。
4.要是按照底線安全觀來定位,那就是看人的,防止罪犯不要脫逃,就像舊社會的獄卒,這樣的職業層次是比較低的;按照治本安全觀來定位,我們是改造人的,是把犯罪的公民、“不合格”的公民,通過我們的改造、教育、懲罰等手段,把他們改造成為“合格”的、守法的公民,這就像醫生和教師治病救人、教書育人壹樣,大大提升了我們監獄人民警察的職業層次和職業自豪感。
5.當前,再犯罪又被判刑二次以上進監獄的占的比例還較大。這種現象不僅是安徽監獄,全國也較為普遍,這就說明我們監獄職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離《監獄法》規定的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還有很大差距。
面對這樣的現實,雖然看住了、不跑人,但沒有實現法律的價值追求,沒有實現監獄工作的內在價值要求。這也正說明司法部提出治本安全觀有著非常強的現實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