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各銀保監分局:
為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現就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明確監管範圍。全省市、縣城市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資金應列入監管範圍。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等)。對保障建設項目竣工交付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監管資金,其他為非重點監管資金。
二、設立監管賬戶。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並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監管賬戶的設立模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要確定監管銀行,並以樓棟為基本單位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預售許可證中應載明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和監管協議。
三、明確監管期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四、明確監管額度。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不得低於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所需資金,具體標準由各市縣按實際測算標準確定。金融擔保機構出具的項目保函可沖抵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保函金額、期限和沖抵方式等由各地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五、規範資金繳存。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申請住房貸款的,應將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已存入專用賬戶的首付款憑證。
六、建立信息系統。市、縣監管部門要建立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與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商品房網簽系統對接,動態監管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
七、規範資金撥付。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撥付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經監管部門同意,按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各地應科學合理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既要保障監管賬戶中留存資金能有效覆蓋和滿足工程後續建設需要,又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八、規範資金管理。各地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履行監管協議,對進入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監管部門報送專用賬戶收支情況。
九、明確相關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購房款未進入或未全額進入監管賬戶、收取其他名目款項,逃避或變相逃避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和監管協議約定暫停該項目的預售許可或商品房網簽、備案,並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對監管銀行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監管部門可取消與該監管銀行的合作關系。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的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制定監管辦法。各地應依據本通知,盡快制定完善當地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規定。要優化服務流程、壓縮辦理時限、規範申請材料、提升服務水平、方便企業辦事。要從制度上防範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銀保監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