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入室盜竊的標準!!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或者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相應的刑罰,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處罰:
(1)盜竊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刑期可增加三至四個月;
(2)盜竊數額達到12的巨額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刑期可以增加3至4個月;
(3)盜竊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二萬元,刑期可以增加三至四個月;
(4)多次盜竊的,刑期可由兩個月增加到六個月;
(5)盜竊他人必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有期徒刑壹個月至六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加重基準刑20%以下:
(1)入室盜竊;
(二)破壞性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3)逃避盜竊。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基準刑50%以下:
(1)犯罪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返還被害人(部分贓物放回原處或返還被害人的,可按比例減刑);
(二)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不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