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新聞學,傳播學,產生的影響:
1、獲取信息的門檻降低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這為媒體的實際操作提供了法律政策的支持,做到了有據可依。大大降低了新聞媒體獲知政府新聞的難度。
2、公眾知情權得到法律保障
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有關部門責任。過去的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收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3、媒體監督能力加強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範圍,這些方面的公開是對媒介監督職能的考驗和挑戰。媒介監督的範圍也隨著信息公開範圍的擴大而擴大。
4、媒體公信力的回歸
在2003年SARS出現初,由於媒體的沈默或謊報,媒體公信力呈下降趨勢。4月20號後,全國幾乎所有媒體對SARS進行了充分的報道,較為出色的滿足了社會公眾的需求,也由此似的媒體的公信力得以回升。
5、尊重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使我國政府保證媒體和國民新聞自由的壹項主要法規,媒體降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近新聞源,為人民提供所需地各種信息。
6、塑造媒體新形象
霍夫蘭“提出了傳播者的個人權威和個人能力對傳播效果的作用問題。
‘當傳播者被認為是具有可靠和可信賴的這兩種品德時,就會產生最大的效果’” 。
媒體在受眾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響到信息傳播的效果,而這兩種品格的獲得是要通過新聞自由和職業道德的。
傳播障礙或傳播隔閡的案例:
傳播障礙包括結構與功能障礙,如制度是否合理、渠道是否暢通,功能是否正常等。傳播隔閡指個人、群體、階層、文化之間的隔閡、誤解或曲解。
例如:黨國的宣傳口徑、媒體管控、電影審核等意識形態方面的管控其實就是在壹個社會中設置了層層障礙。包括如今黨國的網絡環境的高墻,也是壹種傳播障礙。
而傳播隔閡更常見,當大陸的壹些人被新聞聯播或春晚感動得不要不要時,臺灣民眾是不能理解甚至鄙視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