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壹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壹個人作成,並交給另壹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壹定數目的金錢給壹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國外票據法,允許企業和個人簽發本票,稱為壹般本票。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均為銀行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壹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遠期的。而狹義的外匯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個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二、特征
(1)本票是票據的壹種,具有壹切票據所***有的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並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法律關系中,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
(3)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