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利益寓於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之中。個人利益不可能脫離國家利益而存在,追求正當的、合法的個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的自然流露。但這壹切應當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任何以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的追求個人利益,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2、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統壹的,國家利益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人民群眾自己的勞動為源泉,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為目的,國家利益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整體利益,是人民群眾利益的源泉和保證;
3、在特殊情況下,個人利益要絕對服從於國家利益。在每壹名軍人心中,國家利益高於壹切,才能贏得最終的勝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壹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