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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權能主要包括:(1)專利權;(2)實施權;(3)禁止權;(4)許諾銷售權;(5)標記權;(6)專用權;(7)許可權;(8)轉讓權;(9)特許經營權;(10)發表權;(11)署名權;(12)復制權;(13)表演權;(14)改編權;(15)註釋權;(16)整理權;(17)翻譯權;(18)修改權;(19)廣播權;(20)展覽權;(21)匯編權;(22)攝制權;(23)出租權;(24)信息網絡傳播權;(25)放映權;(26)發行權;(27)保護作品完整權;(28)進口權;(29)出口權;(30)收費權;(31)其他處分權等權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