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申請。”商標變更是指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註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變更。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代理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變更註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要重新申請商標註冊,按新申請的商標處理,不能叫商標變更。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
2.申請人應當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申請人也可以到北京市海澱區道左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行政辦公大廳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商標局辦公)。
擴展數據:
商標變更的註意事項
1.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後,由商標局受理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向申請人郵寄受理通知書。
3.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變更申請被核準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向申請人郵寄變更證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批準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商標變更申請被批準後,變更證書只發給代表。其他* * *人有需要的,要辦理補領證。
7.如果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變更,商標局將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往來,所有文件都將發送給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的類別應當按照《商標註冊證》核準的國際分類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