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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

投資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也是實現盈利的重要環節。投資的退出需要通過資本經營的方式來完成。壹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三種退出方式,即首次公開發行(IPO)、股權出售(含回購)和企業清算。公開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可以將資本家持有的非流通股轉化為上市公司股份,實現流動性盈利;股權出售包括股權回購、管理層收購和其他並購;企業清算是在投資企業未來盈利前景堪憂時的壹種退出方式。

1.首次公開上市

首次公開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希望的退出方式,可以給私募股權投資者和被投資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史上,IPO有著令人驕傲的歷史記錄。在美國,很多成功IPO的公司都是有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的,比如蘋果、微軟、雅虎、AOL。國內的例子有分眾傳媒、Ctrip.com、如家等,這些企業的上市帶來了巨大的投資回報。當然,企業管理層也歡迎這種退出方式,因為這表明金融市場認可公司良好的經營業績,維護了公司的獨立性,同時也使公司獲得了在證券市場持續融資的渠道。但是,IPO退出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在項目公司IPO前的壹兩年,必須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向外界公布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發展戰略等信息,讓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以期待正面的評價,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股價低估。與其他退出方式相比,IPO的程序更復雜,退出成本更高,且IPO後有鎖定期,增加了收益無法實現或延遲實現的風險。

2.股權出售

股權出售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將其企業股權出售給其他任何人,包括二手轉讓給其他投資機構、整體轉讓給其他戰略投資者、被投資企業或企業管理層從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贖回股權(即回購)。選擇股權出售方式的企業,壹般達不到上市要求,不能公開出售股權。雖然回報通常不如IPO,但私募基金投資者往往可以收回全部投資,並獲得可觀的回報。在德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主要來源於銀行貸款,因此退出渠道僅限於股權回購和並購。與IPO相比,投資者從這兩種退出方式中獲得的收益更少。同樣,日本的融資渠道大多是銀行,和德國壹樣,面臨退出渠道有限和控制權分配的問題。

3.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通過清算公司的方式撤出投資,這是投資撤出的最壞結果,往往只能收回部分投資。清算包括自願清算和非自願清算兩種形式。自願清算是指當出售公司資產的收入超過其已發行證券的市場價值時,清算可能是股東處置資產的最有力方式。非自願清算是指公司瀕臨破產,因發生嚴重財務危機,公司不得不變賣現有資產償還債務,由清算組對企業財產進行接管、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私募股權投資是壹項長期投資。從項目的發現,項目的投入,到最終實現盈利,項目的退出,需要很長的時間。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托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管理這些風險。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者在被投資企業的最終股權比例,過高的評估價值會導致投資回報率的下降。然而,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未來市場、技術、管理的不確定性大,投資估值風險已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壹。

(2)知識產權風險

這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的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如果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存在瑕疵(如創業者在原雇主處對該技術的發明),將明顯影響風險投資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種風險,企業必須通過專業評估來確認核心技術的歸屬。

(3)委托代理引起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委托代理關系主要有兩個層面:第壹個層面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第二個層面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壹級委托代理問題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造成的。這不能排除壹些不良私募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侵權、違約或違背良好管理人義務的行為,如暗箱操作、過度交易、逆向操作等,會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二級委托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作為代理人的被投資者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不壹致,從而導致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並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制定規範的投融資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防範這種風險。

(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主板市場上市標準嚴格,對上市公司總股本、發起人認購股本金額、企業經營業績、無形資產比例等有嚴格要求;中小企業難以登陸主板市場,新成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以滿足企業上市需求;產權交易市場的性質和功能不明確,缺乏統壹、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和統壹的監管,無疑增加了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退出風險。

2.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壹種高收益的投資方式,同時也伴隨著高風險。隨著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不斷發展,形成了許多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

(1)合同綁定機制

事先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壹切商業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了防止企業對投資者造成損害,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和否定條款、調整股比的條件、違約的補救措施、追加投資的優先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資金浪費,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保證企業發展到下壹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募集追加資金時發行的股份的權利。如果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壹階段會調整投資比例,這是監督企業經營,降低經營風險的壹種方式。

(3)份額調整條款

與其他商業活動類似,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份額調整條款,以控制風險。股票調整是私募股權投資中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通過調整優先股和普通股的轉股比例,可以相應地改變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從而約束被投資企業做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的最大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綜合證券工具

復合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它結合了債權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能夠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分享企業的成長。1.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建設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政策法規不壹致、沒有針對性或模糊不清的情況很多。政府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做進壹步的規定,通過補充《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來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環境。此外,立法還需要對稅收問題、投資者進入問題、退出渠道等做出進壹步的規定和規範。以稅收制度為例,政府需要完善稅收配套制度,改變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境外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公司,導致我國稅收流失的局面。建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按內資企業征稅。對於壹些新興行業和特殊行業,可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進入,從而促進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及其市場的良性發展。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者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我國也應效仿其他國家稅收立法的通行做法,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原則,僅對具有法律獨立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征稅,以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近日,國家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上報國務院,即將頒布,將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