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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交通運輸、港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制定交通運輸、港口等發展戰略,編制交通運輸專業規劃和行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區)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負責上海港引航監督管理;負責浦東國際機場、虹橋國際機場等空港地區有關行政管理。

(三)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交通運輸、港航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本市交通運輸、港航發展的相關政策;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港航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負責編制交通運輸、港航年度供應計劃、重點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技術標準。

(四)會同市有關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協調推進交通樞紐、道路客貨運場站、公***交通站點、公***停車場(庫)等的規劃建設;負責道路停車管理相關職責;負責上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內河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內河航道建設立項預審工作;負責客貨運輸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費收;提出市管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運價和收費標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參與對交通運輸、港口、內河航道建設市場秩序的監管。

(六)負責對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市場的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交通運輸企業經營資質、新增運力、線路資源配置的審核、審批和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屬於地方政府管理權限的國際海上運輸、沿海運輸和長江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沿海、國際航線的備案受理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安全質量監管責任,組織對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地方海事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港口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的應急處置;承擔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經營秩序、安全生產,以及所轄通航水域的衛生防疫、船舶汙染防治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組織協調本市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設施、機場的配套工作;對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市政府實事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機場有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對軌道交通、港口、機場等規劃控制區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提出意見。

(九)負責專項客貨運輸的組織協調;負責協調推進聯合運輸、多式聯運等綜合運輸工作;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管責任;參與有關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組織協調;參與市域和對外交通以及“春運”期間交通的綜合協調。

(十)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路政執法;加強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壹)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