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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要件

征管法及刑法懲罰虛開的原因

財務界都知道“增值稅發票虛開”是高壓線,聞之則色變。觸碰這道高壓線的企業和個人都將面臨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責任風險。《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都對“虛開”做了定義,列明四種情形下的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和介紹虛開。增值稅是分稅制改革的產物,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幾起涉及稅務機關在內的增值稅大案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征管法作為國家維持稅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規定的虛開行為必然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而虛開行為作為發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壹大類中。顯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維護征管秩序最後的屏障。也就是說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必然已經違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應處罰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刑事責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導致虛開犯罪被列為行為犯,即明知且故意實施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然而行為犯打擊面過大,倘若納稅人僅僅虛開了幾張發票,發票的下遊沒有抵扣(或者認證),從增值稅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情形其實並沒有侵犯我國的稅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是目的犯,則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但對於犯罪動機與犯罪結果的認定則需要全面獲得客觀、合法、關聯的證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終321號刑事判決書指出:被告人項某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稅抵扣和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崔某找人代開沒有騙稅目的,且金額不大,故判決崔某無罪。

02 虛開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壹)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