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壬辰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71804億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6.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4.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個百分點,比2011年回落11.9個百分點。其中,住宅投資49374億元,增長11.4%,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個百分點,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為68.8%。
2012年,東部地區房地產開發投資40541億元,比上年增長13.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9個百分點;中部地區房地產開發投資15763億元,增長18.3%,增速回落1.1個百分點;西部地區房地產開發投資15500億元,增長20.4%,增速提高0.9個百分點。
2012年,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施工面積573418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13.2%,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1個百分點;其中,住宅施工面積428964萬平方米,增長10.6%。房屋新開工面積177334萬平方米,下降7.3%,降幅比1-11月份擴大0.1個百分點;其中,住宅新開工面積130695萬平方米,下降11.2%。房屋竣工面積99425萬平方米,增長7.3%,增速比1-11月份回落6.8個百分點;其中,住宅竣工面積79043萬平方米,增長6.4%。
2012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購置面積35667萬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9.5%,降幅比1-11月份擴大4.7個百分點;土地成交價款7410億元,下降16.7%,降幅擴大6.4個百分點。 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房地產開發是指依《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這是《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的定義。
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這是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定義的。
因此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兩者對主體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壹定要求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如果有國有土使用權的企業自建房。而後者就要求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把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歸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中,所以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中對主體的資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壹方當事人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但實踐中經營有把具有房屋預租性質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糾紛當作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就是因為沒有把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區別開來。由於合資、合作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是屬於房地產經營性質的合同關系,必然涉及到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對開發經營房地產是有主體資格要求的,因而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這是對此類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房地產開發經營涉及到國家的重要產業,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資金投入量很大,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土地資源的利用,所以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資格是有嚴格的要求,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章就此有特別規定。而自《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頒布後,對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絕大多數合同沒有特別要求,在這壹點上,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與其它類型合同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