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廉政準則》的出臺背景和簡要過程
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壹。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的利益、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3月印發的《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先後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個不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8個不準”。這些要求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於推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深入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層次上納入規範化的軌道,在總結這些“不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廉政準則(試行)》。《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來,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展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廉政準則(試行)》有必要進壹步修訂和完善。
壹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以後,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中央和中央紀委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又先後對黨政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了99項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23項要求。經過逐壹對比分析,這些要求中有65項屬於對黨政領導幹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準則》作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同時,將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準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執行。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出臺了壹批制度規定。這些規定中包含著壹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工作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為此,修訂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規範性文件,提煉出壹些可以借鑒的經驗。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13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等壹批重要法規相繼出臺。通過修訂,可以使《廉政準則》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四是地方和部門普遍反映,《廉政準則(試行)》的實施與監督部分比較單薄,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以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準的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都明確提出,修訂《廉政準則(試行)》。2007年初,中央紀委著手開展修訂工作。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後,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會精神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後,呈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並原則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發《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廉政準則(試行)》原有規定與《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項新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吸收借鑒地方和部門的好經驗、好做法。壹是對於《廉政準則(試行)》中目前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且不與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個“不準”予以保留。二是對於規範內容相近或者類似、存在交叉的,進行了歸納、合並,有的還借鑒了地方和部門的做法,形成了19個“不準”。三是對於與《廉政準則(試行)》規定內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個“不準”。四是考慮到有些要求提出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寫入《廉政準則》意義不大,《廉政準則》不再寫入這樣的內容。如,刪去了不準“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的規定。經過整合,我們將《廉政準則(試行)》原有規定、《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項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門的壹些有效做法,歸納概括形成了《廉政準則》規定的8個方面52個“不準”。在修訂過程中,主要堅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結合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際,在基本框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力求使修訂後的《廉政準則》更加全面、更加系統。在充實完善廉政行為規範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實施與監督,貫徹體現《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處理好《廉政準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註意吸收能夠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等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在條款設計和文字表述方面,註重把握繼承與創新的關系,正確處理從嚴要求與現實可行性的關系,力求使具體條文清晰、簡練、管用。
二、《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和創新發展之處
(壹)關於《廉政準則》的體例結構
考慮到《廉政準則(試行)》的體例結構是經過反復推敲確定下來的,實踐證明比較科學合理。同時,《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來,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對其體例結構已經比較熟悉,從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調整。因此,《廉政準則》基本沿用了《廉政準則(試行)》的體例結構,仍然分為“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附則”三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壹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項具體列舉的方式,從8個方面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另外,《廉政準則》將試行稿前言部分改為總則,並按照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應調整,以更符合新時期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
(二)《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
《廉政準則》***3章18條,3700余字。其中,對《廉政準則(試行)》有關條文保留了2條,修改調整形成了12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4條。總則部分,分為3個自然段,約400余字。第壹個自然段明確指出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第二自然段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出了五個“必須”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強調了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總則”部分盡管文字不多,但內涵豐富,內容重要,是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基礎:壹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充分認識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努力做到五個“必須”,才能自覺遵守各項禁止性規定;另壹方面,各級黨組織只有充分認識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切實按照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紮實工作,才能使《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第壹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部分***八條。第壹條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受各類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條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證券投資、兼職或者兼職取酬、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條在禁止違反公***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款報銷、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條在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條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財物、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條在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方面規定了5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務消費、違規批建樓堂館所、違規使用小汽車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條在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方面規定了5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以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經營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條在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系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加強作風建設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實施與監督”部分***六條,明確了各級黨委(黨組)和主要負責同誌是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責任主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廉政準則》的貫徹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教育制度和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強調貫徹實施《廉政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該章的內容和總則部分關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結合起來,構成了各級黨組織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的制度依據。第三章“附則”部分***四條,主要規定了三個問題,壹是規定了《廉政準則》的適用範圍。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廉政準則(試行)》的適用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考慮到2009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問題作了針對性比較強的專門規定,同時《廉政準則》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黨內法規,其中壹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應當遵守,因此,《廉政準則》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參照執行本準則。這樣既可以照顧到《廉政準則》的普遍適用性,又能兼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的特殊性。二是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黨組織可以依據本準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廉政準則》是根據全黨全國的普遍情況作出規定的,賦予地方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具體規定的權力,可以提高相關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規定《廉政準則》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總的來看,《廉政準則》貫徹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近年來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新進展,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實際需要,是壹部比較全面、系統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
(三)《廉政準則》的主要創新發展之處
1.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廉政準則》除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作為《廉政準則》的重要立法目的之壹外,還在行為規範的設定以及實施與監督制度的設定上,始終註意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穿其中,並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特點加以突出和體現。
2.突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沖突”這壹概念,專指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來看,防止利益沖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是禁止公職人員在與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的事項上采取任何行動。利害關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夥人或將來對其經濟利益有影響的人。采取任何行動,既包括執行職務時的作為和不作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遊說、提供便利條件及施加各種形式的影響等。二是禁止公職人員或其利害關系人與公職人員所在單位或受其監管的單位發生交易行為。三是要求公職人員在擔任職務或者執行公務之前說明所涉及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並主動申請回避。這些事項包括個人在公司或社會上的任職兼職情況、所加入的政黨及社團、個人資產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職情況等。四是要求公職人員及時處理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所擁有的可能構成利益沖突的資產。處理的形式壹般有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職人員進行財產申報。六是限制離職後的從業行為。《廉政準則》也突出和體現了防止利益沖突的要求。如總則部分增加了“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原則性要求;第二條中增加了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可能與公***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第五條中增加了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的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公***利益發生沖突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條規定了不準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
3.強調了不準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政準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要求,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會滋生大量腐敗現象,《廉政準則》專門增設了壹條,即在第七條中針對五種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即不準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不準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不準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不準幹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這樣規定,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指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進壹步強調“弘揚黨的優良作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作風是人的思想觀念、品質修養、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現。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講,優良的作風是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重要支撐和保證,而不良的作風往往是奢靡享樂、腐化墮落的誘因和前兆。針對當前黨員領導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就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以及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將近年來中央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寫入《廉政準則》,有利於進壹步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5.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廉政準則》貫徹體現《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處理好《廉政準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註意吸收能夠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等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要求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廉政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還要求,要將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廉政準則》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重在狠抓落實,貴在身體力行。只有各級黨組織狠抓落實和廣大黨員幹部身體力行,《廉政準則》的各項要求和規定才能付諸實施,真正成為廣大黨員幹部執政為民、廉潔奉公的行為規範,變為反腐倡廉建設、贏得黨心民心的實際成效。
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統壹到中央的要求上來,將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作為黨建工作特別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壹項重要和長期的任務,認真抓實抓好。
各級紀檢機關要積極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廉政準則》的貫徹實施工作。壹方面,要履行好組織協調職責,與相關部門互通情況、交換意見,督促各部門既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做到密切配合、優勢互補,使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工作形成整體合力;另壹方面,要履行好對貫徹實施《廉政準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黨委(黨組)的部署,把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工作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突出部門優勢和特點,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廉政準則》規定的廉潔從政總體要求、具體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制度和對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責任追究等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紀處分條例》等法規,切實抓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創造良好的思想認識基礎和社會氛圍。壹是要抓好廣大黨員領導幹部的學習工作,強化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意識。二是要抓好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學習。將《廉政準則》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幹部培訓機構教學培訓的內容。三是要抓好紀檢幹部的學習。組織紀檢幹部認真學習領會,統壹思想認識,提高依據《廉政準則》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抓好在全黨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要拓寬渠道,既要利用好報刊、書籍等平面媒體,又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網絡等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都了解《廉政準則》,為全黨全社會行動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創造良好條件。
要切實完善配套制度,增強落實《廉政準則》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壹是抓緊制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二是為解決針對性和有效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廉政準則》的授權,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同時,省級以下的地方、部門、單位也可以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部署,以《廉政準則》為依據,結合自身情況,圍繞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建章立制。要對照《廉政準則》及時對已有的制度規定進行清理,對仍然適用的要繼續堅持,對不完全適用的要認真修訂完善,對基本不適用的要及時加以廢止。
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切實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自覺維護《廉政準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要在自覺遵守《廉政準則》上率先垂範,切實做到要求黨員幹部做到的,領導幹部必須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要壹級帶壹級、壹級抓壹級,做出榜樣,抓出實效,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廉政準則》的良好風氣。
在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工作中,必須把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作為關鍵環節抓緊抓好。開展集中檢查,加強日常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幹部考察考核等黨內監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及時發現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行為。對於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和治理。要拓寬監督渠道。註重發揮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要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行為。加大這方面的辦案力度,依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案件。對違反《廉政準則》的黨員領導幹部,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要選擇壹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懾。要形成對貫徹實施《廉政準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的目標、任務、基本內容、方法措施,將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範圍,形成規範化、制度化的監督檢查機制。同時,對那些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應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問題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