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死妳!氣死妳!在吵架的時候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惡語相加,大致意思是我不打妳,我故意氣妳,氣死怪妳自己肚量小不怪別人,反正氣死人不償命。氣死人真的不償命,不承擔責任嗎?這還要針對不同情況來講。
壹、故意氣死人的,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氣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或者心理障礙等其它嚴重疾病,在情緒激動時會造成生命危險,“氣人者”故意采取不當行為、言行刺激被害人,希望且導致傷死後果發生,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氣人者”雖不與被害人進行肢體接觸,通過“氣”達到殺人目的,“氣”就成為了兇器。如果“氣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但認為爭吵不至於導致被害人發生危險,因疏忽大意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的,這種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013年4月3日,梁平縣某醫院物業管理公司徐某,因工作糾紛與文某等人發生抓扯,文某突然倒地,隨即被送到急救室搶救,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鑒定,文某系飲酒後與他人發生糾紛而情緒激動,造成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據此作出判決。承辦法官稱,徐某在案發前明知文某有心腦血管之類的疾病,應當預見與文某發生吵架及抓打可能發生嚴重後果,而沒有預見,其仍與文某吵架抓打,致文某在飲酒後與其發生糾紛過程中,情緒激動、肢體活動等因素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在刑事上,“氣人者”不知道被害人有嚴重疾病,在公眾場合采用言語進行侮辱,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通過侮辱、誹謗方式懲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涉嫌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二、存在過失的,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來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存在過錯,屬於受害人肚量小把自己“氣”死的,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電梯勸煙猝死案。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017年5月2日,鄭州醫生楊歡因在電梯內勸阻段肖禮抽煙,兩人發生爭執。十多分鐘後,69歲的段肖禮突發心臟病死亡。段肖禮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計40余萬元。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田九蘭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鄭州市中院二審公開宣判,法院撤銷要求楊歡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民事判決;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壹分也不用賠了!
結束語:大家不要以為,氣死人需要諸葛亮的技術和頭腦,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稀罕,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有所註意,不要賭壹時之氣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