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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陪審團成員的程序是什麽?

香港陪審團制度的由來: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訴訟制度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它植根於訴訟制度,並與普通法獨特的證據規則和訴訟程序融為壹體。陪審團從最初的法庭證人發展到今天擁有司法權的裁決者,這被認為是英國法律對人類社會的壹大貢獻。受英國殖民統治壹百多年的香港,其司法制度主要繼承自英國,陪審團制度也不例外。

香港回歸後陪審制度的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留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原則。這壹規定為陪審團制度提供了憲法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因此,香港保留了英國普通法根據《基本法》在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陪審團裁決制度”。

香港陪審團制度陪審員遴選資格:香港《陪審團條例》第四條:陪審員資格:香港居民,年齡265,438+0至65,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對審判中使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有足夠的認識和理解,精神健全,沒有失明、失聰或其他使他無法擔任陪審員的殘疾。做陪審員是壹項公民義務。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壹經隨機抽取當選,不能免除服役。拒絕參加的人將被處以三周監禁,並留有犯罪記錄。根據第31(1)條,被選為案件審判陪審員的人可以獲得津貼。津貼應按日計算,不足壹天按壹天計算。雇主不得因其雇員已經或正在擔任陪審員而終止其雇傭關系、威脅終止其雇傭關系、以任何方式歧視其雇員或不合理地對待他們。任何雇主如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下列人員可免於陪審團服務:法官、壹些公務員、律師、醫生、牙醫和獸醫、報紙編輯和工作人員、壹些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以及那些得到法官或高等法院註冊官特別許可的人。陪審團由5-9人組成,壹般為7人。通過隨機抽取然後篩選。在陪審團制度中,法官只是作為公證人來維護法律程序,解釋法律觀點,引導陪審員獨立思考。法官不做裁決。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是否成立,由陪審員決定。如果罪名不成立,法官會宣布他無罪,當庭釋放;如果罪名成立,法官會寫判決書,依法對被告判刑。

香港的陪審員陪審團制度:值得註意的是,陪審團制度如下:1。退出制度。在挑選陪審團的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有權排除認為自己可能偏袒對方的候選陪審員。2.密封的個人隔離。壹旦被選為這個審判案件的陪審員,他們就被集中隔離,不能外出回家,也不能和外面的任何人聯系,從而杜絕了壹切貪汙受賄和作弊的可能。3.信息隔離。庭審期間不準看電視、報紙、雜誌和壹切印刷品,不準聽廣播,杜絕了外部媒體輿論的影響;沒有電話、手機和電腦,不與外界交流。所見所聞僅限於庭審內容,沒什麽好擔心的。香港陪審團制度的優勢:司法實踐中,法官、檢察官、警察、證人、對方律師都有可能被賄賂。只有陪審員沒有被賄賂的機會,因為事先沒有人知道是哪些陪審員。等到他們知道的時候,陪審員已經被法警隔離,聯系不上,行賄人也從來沒有開始行賄。陪審團裁決過程雖然會出錯,但絕對不是因為個人利益而故意出錯。指控是否成立取決於陪審團的裁決。所以,妳不能用利益賄賂法官和檢察官就保證官司打贏,所以沒必要賄賂。陪審團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司法的廉潔和尊嚴,增強了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敬畏。這是陪審團制度的精髓。陪審團壹般要求沒有法律素養的律師和法官不得擔任陪審團成員。這是為了防止專業人士用法律誤導其他成員;(國內有些人熱衷於用法律知識誤導別人。)也就是說陪審團通過證據和雙方律師的辯論來判斷誰是完全正確的—————良心定罪陪審團是壹個腐敗效率非常低的結構,因為它把權力交給了12個亂七八糟的人而沒有* * *;在任何壹個國家,妳賄賂官員其實都是非常容易的。行業內長期存在潛規則,什麽錢可以拿,什麽錢不能拿,拿多少,錢怎麽處理,受賄人心裏清楚;這是和專家的交易,腐敗效率極高。但如果妳想賄賂陪審團,那就難了,因為各行各業的人都有,他們不懂什麽潛規則。妳可能遇到獅子這種人渣,也可能遇到郭美美這種沒辦法說話的家夥。而且因為陪審團會被孤立,妳大概需要賄賂他們的家人,或者怎麽給他們報酬?這讓妳更難說服人,更難行賄。如果世界上存在有組織的犯罪,團體越小越好。單壹接觸線越好。如果人多,就不要藏著掖著。所以即使妳向12家庭行賄,也不能保證這群人會守口如瓶。來源:sofa視頻分析香港的陪審團制度來自港劇。com/html/荀子/Beijing/congxianggangdepeishentuanz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