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移交給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中止訴訟或者執行的,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終止訴訟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訴訟費包括什麽?
(壹)、案件受理費包括:
1,壹審案件受理費;
2.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第三,律師費的標準是什麽?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的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以上是關於訴訟費是否由原告支付的法律知識。訴訟費先由原告支付,然後根據判決結果決定。在本文中,我還詳細回答了其他關於訴訟費是否由原告支付的相關問題。希望妳能認真閱讀,遇到問題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