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在廣告宣傳中是壹種商家常用手段,主要是通過虛構產品、過分誇大產品功效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采用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以達到誤導、欺騙消費者的目的,謀取利益的行為。
壹、虛假廣告違法的處罰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八條對虛假廣告進行了明確定義,並對四種典型的虛假廣告行為進行了列舉。對於虛假廣告的違法廣告處罰問題,《廣告法》以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進行了專門規定。
對於涉及虛假廣告的違法廣告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違法廣告處罰中,對於虛假廣告,首先要停止該虛假廣告的發布,責令廣告主消除該虛假廣告的影響;其次以廣告費用為罰款基準線,根據虛假廣告嚴重程度的不同,對責任主體處以相當於廣告費用不同倍數的罰款。若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無法計算,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分別處以二十萬以上壹百萬以下或者壹百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的罰款;
最後,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吊銷廣告主營業執照,同時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同時,《廣告法》中對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也有相應規制措施。可見,在《廣告法》中對虛假廣告處罰的規定更為全面細致,在違法廣告處罰中,可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進行適用。
二、虛假廣告行為有哪些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準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三、虛假違法廣告的危害
虛假違法廣告的危害對消費者的損害影響極大。
1、如果是食品方面的虛假廣告,廣告者發布了產品與廣告宣傳的質量,品質,保質日期,用途等不相符的信息。這不僅僅會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的損害,輕則生產者要賠償經濟損失甚至責令停產停業;重則,生產者要和廣告發布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是在藥品方面發布了虛假廣告,該廣告的藥品根本不具備其宣傳的功效,功能,而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聽信了該產品的宣傳,而放棄了合理的治療方案,轉而購買該商品。輕則,消費者病情加重,重則,消費者錯失最佳治療時期,甚至失去了生命。
3、如果是在電器方面發布虛假廣告,這對消費者的危害更為嚴重。廣告的電器根本就是假冒偽劣產品而被宣傳地神乎其神的好時,消費者購買並使用該商品,輕則,電器發生爆炸,電器自身損毀。重則,電器爆炸造成消費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受損,甚至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法律客觀: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