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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黨問責條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有哪些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於從輕減輕的處分規定在十七條,有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壹)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