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建設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省級公共*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監管與交易辦理相分離的監管制度,統壹制度規則、平臺交易、服務標準和信息披露。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信息系統建設標準、場所服務標準,協調行業監管,管理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全省相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相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牽頭制定本地區交易項目目錄和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管。
第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臺,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組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管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管支持。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全省統壹的交易制度和技術規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整合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管信息和專家資源,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由依托有形市場向電子平臺轉變。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評標專家職業分類標準,建立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相連接。
公共* * *資源交易需要專家評標的,應當從省級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壹省合肥* * *隨著安徽合肥公共* * *資源交易場所的設立,鼓勵設區的市及其所屬縣對公共* * *資源交易場所進行壹體化管理,鼓勵跨市利用公共* * *資源交易場所實施公共* * *資源交易。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運營機構(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準提供評標、核驗、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隸屬於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代理行政審批和備案權,不得非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管部門不得設置會員註冊、資質核查、投標或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幹預交易活動。
交易中心壹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按照補償經營成本的原則,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和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交易文件、評標報告、錄音錄像或電子資料等文件。
第十五條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參與者和從業人員信用數據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範管理會員行為。
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法設置限制性市場準入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行使或者代理行政審批和備案權;
(二)直接或變相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非法設置限制性市場準入條件的;
(四)幹預交易活動;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5+0日起施行。本辦法頒布實施前,本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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