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公共企事業單位,是指提供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安全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建立全面、穩定、統壹、唯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社會信用記錄關聯制度。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應當以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標識。
社會信用代碼壹碼制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唯壹機構代碼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自然人基於公民身份證號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華僑和港澳臺外國人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另行確定。
社會信用記錄關聯制度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與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直接關聯,記入上述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相關政策的實施細則,提出信用信息工作的具體要求,推進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
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部門,行使本行政區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職能。第八條福州市征信中心(以下簡稱“福州征信中心”)負責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資源庫的建設和管理,做好信用信息目錄梳理、數據采集整理、信用查詢服務等日常工作。第九條信息提供者有責任收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者應當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職能機構和責任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存儲和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是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與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本級信息提供者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對接,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交換,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市信用信息中心負責與同級信息提供者實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或數據共享。第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公開和使用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政府的考核。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二條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的制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信息提供者根據職責和有關規定負責編制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並通過“信用福州”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公眾征求意見;對擬列入目錄的事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單位應當組織論證,聽取有關團體和專家代表的意見;
(二)市征信中心對信息提供者提出的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目錄進行匯總整理,形成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草案;
(三)市征信中心將目錄草案提交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審批,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是所有信息提供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信息的重要依據。各信息提供者應按照目錄要求和相關規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相關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變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及時調整公共信用信息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