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員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公章,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但法人應對其承擔責任。
只有承擔責任後,才能向加害人追償。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員工,就形成了表見代理,公司承擔責任。
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竊公章,根據後果和盜竊人的身份,對其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進行判斷。構成表見代理的,由公司法人承擔相應責任,但可以向行為人追償。
擴展數據:
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或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
騙取財物用於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的犯罪行為。
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依法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最高法院關於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