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將勞動安全監管與工傷保險制度結合起來。
勞動傷害預防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在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障立法與管理方面的重要趨勢和主要目標。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剛剛從企業保險走向社會保險,應在方案設計和運行中把預防作為主要功能,政府和社會應大力增加對勞動傷害的預防性投入,嚴格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
要求企業必須依法為勞動者投保,以保證勞動者的工傷治療費用和經濟補償。同時,進壹步改進工傷和職業病賠償救助認定工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時調整賠付標準,使工傷人員和職業病患者及時得到治療和補償。
2、加強工會組織,維護勞動者權益。
隨著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隨著非公有經濟的蓬勃發展,工會應該且必須還原其本來面目,真正成為廣大勞動者的自發組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更大作用。
各級政府應充分支持和引導工會依法履行對勞動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的權力和職責,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安全維護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用人單位負責,政府依法監管,行業依法自律,職工群眾監督”的勞動安全綜合管理體制。
擴展資料
加強再監管,斷絕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同盟。由於立法規則的疏漏與監督不力,規制執行過程中存在著的大量尋租機會,往往成為權力腐敗的直接原因。再規制是針對政府規制而言的,是對政府規制行為的規制。
由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導致規制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優化政府規制才是治標之本,再規制就是優化政府規制的壹劑良方。這裏討論的再規制是比較局部的概念,特別是針對礦山安全的執法人員、監督人員的規制,以便從根本上杜絕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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