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公開原則的例外
專利制度的壹個基本原則是,所有授權的發明都應在授權後公開,甚至在申請後和授權前公開。這才是大眾需要的。但是,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新的武器或其部件,將按照壹般程序公布,這將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各國專利法都對上述原則作了例外規定,即可以保密。國際條約也同意各國保密。例如,《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本協定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a)要求各成員提供其認為壹旦公開將侵犯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專利合作條約》還規定,除了不限制各締約國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也不限制各締約國為保護本國總體經濟利益而限制本國國民或居民提出國際申請的權利的自由。各國專利法大多規定,如果公布專利申請中描述的信息可能損害國防,專利主管人有權不予公布,至於具體做法,專利法沒有規定。在實踐中,壹些國家的國防部門將上述發明收走,保密並試圖利用,並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壹些國家對通過審查的申請授予專利,並在內部使用而不發表。第二種方法既達到了保密的目的,又可以有控制地在內部推廣使用,更適合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