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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制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壹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範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壹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