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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重!江蘇住建廳發文!涉及住宅項目資金鏈、驗收和交付...

沈重!

近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重要文件!

《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其中,文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壹責任人,應依法對工程質量負全責。

實施意見將於2021 12 10正式實施。

簡單的畫出關鍵點:

1、

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等手續。

不得肢解發包、違規指定分包單位、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施工單位采購工程所需的預制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設備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

按規定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原始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2、

嚴禁盲目搶工期、搶進度。

因極端天氣、重汙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的,給予工期補償。

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不隨意提高或降低造價。

合同應明確約定因人工、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價格變化以及工期延誤等其他原因導致合同價格變化時的調整方法。

實行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工程相關承包商爭創優質工程,打造天津工程質量品牌。

3、

建設單位應安排施工所需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商支付預付款。

積極推進施工過程結算。

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到位並按時支付,未完成審計不得作為拖延工程結算的理由。

4、

加強商品房設計變更管理:預售商品房施工圖設計經審查合格後發生變更的,除按規定重新送審外,應當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設計變更並及時告知購房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中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飾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組織施工各方對涉及房屋安全的質量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明確維修方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施工單位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專項處理。

原文如下:

《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2021,11 10月8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落實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主要針對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實施意見將於2021年6月8日發布。

壹、《實施意見》的背景

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質量強國的重要內容,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建築業轉型發展的重要抓手,是建設美麗宜居城市的重要保障。202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下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通知》(建〔2020〕9號)(以下簡稱住建部9號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質量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工程質量責任制 其中首次明確了施工單位的主要責任,明確了施工單位應依法履行的質量責任,以施工單位的主要責任大力建設工程。 為推動江蘇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落實,我廳在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充分溝通、認真總結修改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的目的

(壹)進壹步統壹思想認識。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投資者、決策者和組織者,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其他參與單位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履行相應義務。建設單位是向工程實際使用者提供合格“工程產品”的第壹責任人,特別是對住宅、市政基礎設施、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以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風景名勝、養老、公共娛樂、宗教活動等各類人員密集項目。在這些情況下,實際使用者往往是老百姓而不是施工單位。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更為密切。人民群眾是工程質量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建設單位作為“工程產品”的提供者的第壹責任更為重要和突出。《實施意見》的制定,是為了進壹步統壹各方對建設單位應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重要認識。

(二)推動施工單位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

《實施意見》在全面貫徹住建部9號文件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江蘇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實際可操作性和指導性,進壹步增加和細化相關要求,使這壹制度在江蘇得到更好的落實,有效發揮對我省工程質量提升的作用。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壹)加快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

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壹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部責任。其他責任主體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等。通過各自與建設單位的合同關系參與工程建設活動,並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壹是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按規定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施工許可手續,按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各類專項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二是嚴格依法發包,嚴格執行工程承包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投標活動,不得違規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單位,並依法與相關單位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三是保證合理的工期和成本。嚴禁建設單位盲目壓縮勘察設計周期,任意壓低勘察設計成本。應科學合理地確定建設工期和工程造價。合同應明確約定因人工、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價格變化以及工期延誤等其他原因導致合同價格變化時的調整方法。不允許在估價中使用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的表述來約定風險的內容和範圍,應執行優質優價的相關規定。第四,確保建設資金到位,工程款到位。施工單位要安排資金滿足施工需要,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按時將人工費直接撥付到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推進施工過程結算,嚴格執行發包人和承包人完成竣工結算核對並簽字確認的時間,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和支付。五是全面履行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專職人員並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對自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禁止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設計優化”為名擅自變更圖紙。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履行質量責任,及時組織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嚴格質量檢測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第六,嚴格竣工驗收。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自覺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嚴禁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將不合格工程作為合格工程驗收。

(2)切實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對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與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求最直接相關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質量責任。壹是加強商品房設計變更管理。預售商品房施工圖審查合格後變更設計的,除按照規定重新送審外,還應當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設計變更的約定,並及時告知購房人。二是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三,做好質量信息披露。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公開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築材料、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等信息,成品住房鼓勵使用《江蘇省商品房(成品住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JSF-2020-010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中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飾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第四,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對於涉及房屋安全的質量問題,組織施工各方分析原因,明確維修方案。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施工單位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專項處理。維修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鼓勵施工單位按照我省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的有關規定購買保險。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應當在申請竣工驗收備案時提供質量保修責任的說明材料。

(三)全面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履行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施工單位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監管機制,有效激發施工單位主動提升質量的內生動力,確保施工單位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壹是強化監管,建立日常檢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對質量責任不落實、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以及減少工期超過固定工期30%、未按規定計價、工程進度款比例低於60%的建設項目,加大對相應建設項目的檢查頻率和力度。二是加強信用管理,加強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質量信用信息采集,加強建設單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結果的信息公開。三是強化問責。對施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並追究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四是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監管,完善政府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商品房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機制,探索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質量與土地招投標聯動機制,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提升住宅工程滲漏問題綜合管理水平。五是積極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對施工單位履行質量主體責任的約束作用,穩步推進房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房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按戶出具房屋工程質量證明等改革試點,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