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幹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壹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壹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壹)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壹次付清。如金額較大、壹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壹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壹)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