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案件,復核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上訴、再審案件,認為上訴不合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和處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識產權、海事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申訴和申請再審。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相關法院(廳)處理。
5.處理非訴訟信件和采訪。
6、案件的管轄。
7.處理司法協助申請。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限流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人民法院立案暫行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立案的任務是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七條立案範圍:
(壹)審查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審查自訴刑事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駁回;登記刑事起訴案件。
(二)登記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申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壹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法院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登記。
(四)負責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並通知原告和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