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和發行公債是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兩種主要方式。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壹書的第17章中表述了這樣的論點:政府無論選用壹次性總付稅(lump-sum tax),還是發行公債,來為政府籌措資金,均不會影響消費和投資。
20世紀70年代,這壹原理重新被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巴羅(Robert J. Barro)所揭示。他發表於1974年的著名論文《政府債券是凈財富嗎?》(Are Government Bonds Net Wealth?)在經濟學界引起了廣泛關註,這壹理論因而成為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李嘉圖等價定理之所以引起現代經濟學家的矚目,其原因在於對舉債的宏觀經濟影響的重視。在政府舉債的情況下,社會總需求發生何種變化,將直接影響到國民收入水平的決定。本文將透過李嘉圖等價定理,分析舉債的經濟影響。
壹、李嘉圖等價定理的內容和意義
“李嘉圖等價定理”(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這壹術語,最早出現在1976年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發表的題為《巴羅的〈論李嘉圖等價定理〉》的評論中。
李嘉圖等價定理認為,征稅和政府借款在邏輯上是相同的。這壹原理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加以說明。假定人口不隨時間而變化,政府決定對每個人減少現行稅收(壹次性總付稅)100元,由此造成的財政收入的減少,通過向每個人發行100元政府債券的形式來彌補(再假定債券期限為壹年,年利息率為5%),以保證政府支出規模不會發生變化。減稅後的第二年,為償付國債本息,政府必須向每個人增課105元的稅收。
面對稅負在時間上的調整,納稅人可以用增加儲蓄的方式來應付下壹期增加的稅收。實際上,完全可以將政府因減稅而發行的100元的債券加上5%的利息,作為應付政府為償付國倆本息而增課稅收105元的支出。這樣,納稅人原有的消費方式並不會發生變化。
如果政府債券的期限為N年,結果是壹樣的。因為政府債券的持有者可以壹手從政府手中獲得債券利息,另壹手又將這些債券的本金和利息用以支付為償還債券本息而征收的更高的稅收。在這種情況下,用舉債替代稅收,不會影響即期和未來的消費,等價定理是成立的。
李嘉圖等價定理的意義在於,公眾是否將政府發行的債券視為財富的壹部分,關系動國民收入水平的決定。帕廷金(Patinkin,D)在其1965年的著作《貨幣,利息和價格》(Money. In-terest and Prices)中指出,公開發行並已出售的政府債券,有比重為K的部分被視為財富。按李嘉圖等價定理的含義,即如果人們意識到,手中持有的政府債券要通過將來的稅收來償還,政府債券就不會被看作總財富的壹部分。於是,舉債同課稅壹樣,不會引起人們消費水平的變化,即K=0;如果人們並不將手中的政府債券同未來的稅收負擔聯系起來,政府債券就會被全部或部分地看作總財富的壹部分,則0<K≤1。其結果是,公眾會因總財富的增加而增加當前和未來的消費。總之,如果政府以公債替代稅收,公眾將以K倍的速度增加即期的消費數量。由此可見。面對征稅和發行公債,公眾是否會采取不同的行為,對政府財政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巴羅對李嘉圖等價定理的堅持
從上面對李嘉圖等價定理的解釋可以看到,無論用發行短期還是長期債券的方式來實現當前的減稅,等價定理都能成立。然而,李嘉圖等價定理卻無法解釋下面的現象:假如壹些或全部消費者在政府償還公債之前去世,這些人既享受了政府因舉債替代征稅而帶來的減稅的好處,又無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未來的稅收,那麽,他們生前的消費行為同樣不會發生變化嗎?
這壹問題的答案可能是,對於那些減稅期間活著,卻在政府償還公債前已經死去的消費者來說,他們負擔稅款的現值下降了,由於他們不必用公債去支付政府為償還公債而增加的稅收,他們當前和未來的消費會隨其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假如消費者是完全利己的,則上述答案將使李嘉圖等價定理失效。
1974年,羅伯特·巴羅(Robert J. Barro)在他的著名論文《政府債券是凈財富嗎?》中,堅持和發展了李嘉圖等價定理。他提出了壹個獨創性的論點: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會將其財產的壹部分,以遺產的形式留給他的後代。其原因在於,他不僅從自身的消費中獲得效用,而且也從他的後代的消費中獲得效用,即U[,i]=U[,i](C[y][,i]C[o][,i],U[*][,i+1]。公式中U[,i]表示第i代人的效用,C[y][,i]表示第i代人年輕時的消費,C[o][,i]表示其年老時的消費,U[*][,i+1]表示第i十1代人的最佳效用。由於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的效用不僅取決於他自己壹生的消費,也取決於他的後代的效用,因而他會像關心自己的消費壹樣去關心其後代的消費。
巴圖認為,代際之間的所有消費者都關心自身及其後代的消費。當政府用發行100元債券來替代100元稅收,由此使即期稅負減少100元時,消費者知道這意味著未來的稅收將增加100元,因而面對即期稅負的減少,他的反應將不是增加自身的消費,而是將購買的100元政府債券保存起來。如果他在債券到期之前去世,這100元政府債券將作為遺產留給他的後代,以支付政府因債券本息負擔的增加而增加的稅收。假設在他的後代的有生之年政府債券仍未到期,便可以繼續留給他們的後代,以便用以支付債券到期時的稅收。
對於任何壹個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來說,政府為償付新發行的國債本息而增課的稅收,由他還是他的後代來償付,是沒有區別的。在巴羅看來,消費者是否死於債券到期之前,這對於他的即期消費不會產生影響。購買債券與繳納稅收壹樣,會減少即期的個人消費。巴羅的見解,使李嘉圖等價定理在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即使死於債券到期之前,仍能成立。
巴羅認為,既然消費者具有關心其後代效用的利他動機,則消費者就不會將政府為替代征稅而發行的債券作為財富的增加,因而即期的消費不會改變。
巴羅對李嘉圖等價定理的維護和發展,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關註。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支出日益依賴公債的發行,因此,公眾在面對政府采用舉債還是征稅的不同決策時,是否會對消費采取不同的行動,將會對國民收入的水平產生重要影響。
三、等價定理失效的原因分析
征稅和舉債是否等效,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極大興趣。托賓(Tobin,J.)在其著作《財產積累與經濟活動》(《Asset Accumulation and Economic Activity》)壹書中,對李嘉圖等價定理失效的原因作了深入的分析。他認為,李嘉圖等價定理的失效,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等價定理的成立,不但要求各代消費者具有利他動機,而且還必須保證消費者遺留給後代的財產為正值。而實際生活中,我們常常看到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遺留給後代的財富並不總是正值。比如,雖然消費者關心其後代的效用,但如果後代比他本人更富裕,他便會認為即使從後代那裏獲得財富,也不會影響後代的效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留給後代的財富就不壹定會是正值,這並不改變消費者的利他屬性。
實際上,消費者也許並沒有遺贈動機,因為可能他們沒有子女,或許他們根本就不關心他人的福利。因而,當政府采用公債替代征稅時,消費者便不會將債券留給後代,讓其用於應付未來稅負的增加。相反,由於償還公債本息所需增加的稅收要在他死後才開征,因而他所要承擔的稅負的現值下降,財富會增加,因而消費者當期的消費支出完全可能會隨之而增加。
其次,支撐等價定理的假設是政府對每個消費者減少稅負的數額相同,並且每個消費者的邊際消費傾向沒有差異。這壹假設很容易遭到攻擊,因為現實生活中壹次性總付的人頭稅並不存在,政府的財政政策常常會造成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
對每個消費者來說,稅收減少的數額不可能相同,並且消費者之間的邊際消費傾向存在差異。為了方便說明,假定政府減稅政策的受益者為消費者人數的壹半,受益者當期稅負減少200元。由於政府的財政支出規模要保持不變,因此,減稅而引起的收入減少,政府將通過向所有的消費者發行100元的債券來籌措。假如政府債券利息為年息5%,人口不變,若政府在第二年償還本息,采取向每個消費者征收105元的新稅來實現。
公債持有者與稅負承擔者範圍的不壹致性,以及同為公債持有者、稅負承擔者,其公債持有比例與稅負承擔比例的不壹致性,使社會資源從稅負不變的消費者轉移到了稅負減少的消費者手中。其結果是,減稅的受益者將會增加當期消費,受損者將會減少當期消費。消費結構的這壹改變,是否會對總需求產生影響,取決於受益者和受損者之間邊際消費傾向的對比。如果二者相等,不會影響社會總需求。如果二者不等,前者大於後者,社會總需求會增加;而前者小於後者,則社會總需求便會減少。消費者之間邊際消費傾向存在的差異,使李嘉圖等價定理不能成立。
四、李嘉圖等價定理給我們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