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意指去向不明,找不到存在或被感知顯露的證據。具有法理上的明確指向,語法表述上體現較為直接!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方可申請宣告失蹤,且須由法院宣告!失聯意譯為失去聯系,為東南亞華人乃至臺灣地區常用語,在某種程度上跟失蹤的意義是類似的!表述較為柔性委婉。如當前較負責人媒體壹般會在未經確認的信息源後方加註以最終調查結果為準壹樣。另外說媒體傾向於在最近民航MH370事件中用“失聯”壹詞,可能壹方面是由主流媒體在人文主義方面體現的引導關懷;另壹方面是由於該事件在馬航公布此事時的表述壹直被沿用,至目前尚不明確下落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