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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