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的不良影響和後果主要如下:
1.名下資產被扣押、拍賣。
2.禁止高消費(像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等高級場所都不行),限制炒股、買房、出境。
3.無法去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和信用卡。
4.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不能做飛機,不能買列車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不可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無法購買代步私家車,名下車輛上不了高速。
6.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公立學校還是可以正常入學的)。
7.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步芝麻信用。
8.最高會判刑7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