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地方政府根據中央下達的預算目標和相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擴大政策受益人群,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發布年度工作通知,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審批實施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壹)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創造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和加強品牌建設,增強“專精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的合作和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開展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挖掘和保護傳統工藝和特色產品,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高管理水平。
(2)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服務環境。重點支持高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能力和質量,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等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