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或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批準文件。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登記。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由有經驗的機構驗資。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或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批準文件。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登記。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由有經驗的機構驗資。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