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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詳細流程

訴前財產保全程序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壹般需要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尋找債務人財產,申請人必須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保證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裁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5、電梯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查封期限屆滿後,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申請後,方可繼續查封財產,否則自動解除。

6.補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