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誠信自律原則。第四條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註冊。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管理和結算。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提供服務。第七條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八條企業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應當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由在中國註冊並具有債券評級資格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第十條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對責任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壹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及相關利率應當市場化確定,商業機構不得通過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當自行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十四條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並提交交易商協會。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和支付情況並報送交易商協會。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當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登記匯總、自律管理、市場運行和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可以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采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的相關信息。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於短期融資券。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0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則》、《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