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與執行的反向銜接主要存在四個問題:壹是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悔罪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然而,這項任務長期以來壹直由刑事檢察部門承擔,而不是行政檢察部門。其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已經從單向運行進入雙向運行期,但具體的銜接機制尚不明確。
再次,立法現狀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監管責任不明確等問題,導致反向轉讓的辦結率和辦理率較低。最後,不起訴案件的行政處罰盲區,如集中執行到行政檢察部門的運行模式,也沒有完全構建起來。針對上述問題,建議進壹步完善立法規定,明確監管責任,形成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機制,提高反向移送的效率和質量。
醫療案件執行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醫保基金用戶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監管形勢更加嚴峻。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醫療錢”和“救命錢”,其使用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在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都在積極探索聯動執行的有效機制和方法。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壹些問題和不足,需要進壹步解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