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告訴妳的是,我就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在校學生,法律這個專業的前景說實話對於任何人而言,都是很難的,我們學習了專業的話,是要找和本專業對口的工作,而我國現在的體制是不可以讓壹畢業的法律大學生進入審判機關的,這就是造成困難的之壹,接著啊,進入律師事務所,需要考取司法資格證書,難度不要我說,妳也是知道的吧,每年的通過率在8%左右。所以我們都感覺就業前景相當嚴峻,但是如果妳要找和本專業不相接口的工作應該是比較容易了,有法律專業做後盾的話。
什麽是法學,法學包括哪些專業
1、什麽是法學?什麽是法理學?
答: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壹切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律意識、法律關系、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等法律現象,都是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是社會科學當中壹門具有階級性、政治性的科學,總是體現壹定階級的世界觀及其政治的、經濟的實際利益的需要。法學的職能,指由法學的性質所決定的其本身發揮作用的能力。法學同任何社會科學壹樣也具有理論認識職能和意識形態職能。 法理學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現象作為壹個整體,來研究其產生、發展規律、本質和作用等基本問題。法理學為研究部門法學提供了立場、觀點和方法。另外法理學所闡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對部門法的研究也有指導意義。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它是基礎理論或者說是壹門導論性或緒言性的學科。
2、法理學的研究內容?
答: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具體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在運用中的理論問題。
3、學習法理學有什麽重要意義?
答:首先,學習法理學有助於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在重大問題上劃清馬克思主義法學和剝削階級法學的原則界限,堅持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正確方向,提高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法律文化,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其次,學習法理學還可以為學習部門法學乃至整個法律科學奠定必要的專業理論基礎。再次,學習法理學有助於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於提高從事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4、學習和研究法理學應用什麽樣的方法?
答:(1)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方法。(2)壹般的科學方法,如社會調查的方法、歷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體的科學方法,如生物學方法、心理學方法、物理學方法等。(4)法學特有的專門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釋方法、立法技術、邏輯推理方法,法規匯編、法典編纂方法等。
5、什麽是個別性調整?什麽是規範性調整?它們各有何優缺點?
答:個別性調整:就是使用針對具體的人、具體的情況,為解決某個具體問題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壹次性調整。
規範性調整:是針對某壹類社會生活主體、某壹類情況而使用壹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凡涉及這類情況或主體都得按此壹般規則的行為方法和模式行為。
個別性調整的優點能夠考慮到個別情況的具體特點,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處理。
個別性調整的缺點是對每壹個問題都要重新解決,缺乏統壹的制度,不易保持社會的穩定性,統壹性。
規範性調整的優點是它為某壹類社會關系提供了行為模式,有利於形成穩定的程序。
規範性調整的缺點是無法充分考慮每壹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特點,提出符合每壹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處理方案。
6、簡述社會調整發展的壹般規律?
答:(1)每壹個社會都存在壹定的社會調整,否則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後果。(2)社會調整的發展過程,壹般是由自發到自覺,由個別到壹般,由渾壹到分化。(3)社會調整發展過程中,社會性的比重呈增長趨勢。
7、怎樣認識原始社會調整的特點?
(1)原始社會行為規範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習慣。(2)原始社會的調整是出於社會條件的自發要求。(3)原始社會的調整形式往往混為壹體。(4)原始社會的調整具有殘酷性和強制性。
8、怎樣認識法的產生的過程?
答:法的產生有以下幾點:(1)法的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社會分工、商品交換、私有制的出現是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原始社會內部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2)法的產生的社會政治根源。階級、階級矛盾不可調和以及國家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社會政治根源。法的產生與階級和階級矛盾的發展緊密相連,與國家的產生是同壹個歷史過程。(3)法的產生的社會文化根源。道德與宗教是法產生的社會文化根源。原始社會的習慣往往與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開。(四)法的產生的標誌。國家的最終形成標誌著法的形成。只有當人們有了選擇行為的自由,出現了授權性規範,才意味著有了權利和義務的劃分,從而產生了法。
9、法學產生的條件是什麽?
答:首先,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壹定積累;其次,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
10、如何理解法的社會階級本質?
答:法體現由統治階級的***同利益所決定的意誌,統治階級的***同利益是統治階級個別成員利益的壹種抽象;法的各種規定都直接或者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11、如何理解法的本質的不同層次?
答:法的本質可分為三級不同層次。法的第壹級本質,就是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法的第二級本質,就是統治階級的意誌,統治階級確認人們某項行為是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意誌,不是隨意的。法的第三級本質,是人們的行為自由和責任,人們的直接社會權利和義務是人的社會屬性,是壹定社會關系的體現,特別是經濟關系的需要。
12、法的概念應當從哪些方面加以理解?
答:法的概念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1)法這種規範總是與壹定階級的意誌、壹定階級的價值觀分不開。(2)法這種規範總是與國家權力緊密聯系的。(3)法這種規範總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
13、如何看待法的定義?
答: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這壹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14、什麽是法的作用?什麽是法的職能?
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規範作用)是指法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法的職能(或稱專門法律職能)是指法通過規範人們的行為,都有確認、建立、發展壹定的社會關系並運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社會關系的能力。
15、怎樣理解法的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職能的關系?
答:我們不應把法的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職能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把它們理解為法的兩種截然對立的本質,而應該把它們看做法的同壹本質的兩個方面的表現。這對深刻認識法的本質,正確充分發揮法的作用和職能,實現法的歷史使命,有重大的意義。
16、什麽是法的價值?
答: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7、法的價值範圍有哪些內容?
答:法的價值範圍包含了:法所中介的價值、法的工具性價值(其中有確認性價值、分配性價值、衡量性價值、保護價值、認識性價值等)、法本身的價值、法律價值。
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價值?
答:法本身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調整社會性關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這種意義上的法本身的價值是指法所作為法所固有的,滿足主體法律需要的價值。主要表現為(1)法有協調對立雙方使之***處、達到統壹的價值。(2)法有使社會生活穩定,在穩定中發展,在發展中促進穩定的價值。(3)有使國家權利的運用合理化、經常化、系統化、公開化的價值。
19、法與利益之間的關系如何?
答:(1)利益決定著法的形成和發展。社會利益的分化導致法的產生。統治階級的***同利益決定著法的存在和本質。利益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2)法對利益的形成、實現和發展有能動的反作用。法能促進壹定的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也可以阻礙壹定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是協調和實現利益的有效手段。
20、法與自由、秩序、正義、效益的關系各如何?
答:法是能把階級社會壹定歷史條件下人們的自由與紀律有機結合起來,反對任性和專橫、從社會生活中排除單純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壹是協調各種矛盾,使之服從於總體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下實現改革,有預見地、自覺地推動社會的發展。正義、公正、公道、公平等詞雖不同,但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類所追求的壹種理想狀態。但這種理想狀態到底是什麽,不同的學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義、公正這些觀念始終是壹定生產方式的觀念形態。法與效益的關系,實際上就是法與其所確認、分配、保護和促進實現的社會效益的關生活費。法在協調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益關系中的作用,首先應明確法所確認、體現和保證的自由、秩序、正義、效益,不是截然對立的,它們往往是並存的,是我們對同壹種社會狀態從不同方面觀察的表現。其次是在具體的情況下,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益之間會出現矛盾。
21、什麽是法制?法的歷史類型和法系?
答:法制是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壹詞在中國的法學著作中有不同的含義。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其體現的階級意誌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法系是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征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壹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采用。
22、怎樣認識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的原因?
答: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就是人類歷史上先後出現的四種不同類型的法,即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隨著社會發展的進程後者取代前者,依次變革的現象。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是通過人們有意識地進行革命,才能實現的,社會革命是廢除舊法,實現法的歷史類型變更的動力。當然,法的發展也不全是通過法的歷史類型變更的形式表現出來。
23、為什麽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存在著歷史聯系性?
答:在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由於它所反映的階級意誌不同,存在著本質的差別。但是,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現象,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對獨立性既表現在法律制度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法律制度與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現在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不同類型的法存在著歷史聯系性、繼承性,新的類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舊的類型的法律制度時,可以批判地吸收舊法中適合新的社會形態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存在著歷史聯系性。
24、什麽是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是壹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壹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壹種現象。
25、前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前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即奴隸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隸制法的特點:嚴格保護奴隸主的所有制,用極其嚴厲和殘暴的手段保護奴隸主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公開確認自由民內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殘余。2、封建制法的特點:嚴格保護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權;維護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確保封建等級特權;嚴刑峻法,殘酷鎮壓農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會法(在西毆)起過很大的作用。
有14門核心課程 什麽法理學 憲法學 刑法學 民法學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中法史 經濟法學 國際經濟法 國際私法 國際法 商法學 知識產權法還有勞動法 法律文書寫作 犯罪學 犯罪心理學 刑事偵察學 等等
就這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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