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設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註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信息產業發展,並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信息化普及教育與宣傳,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識。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市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第六條 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擬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應當報國家批準的,待國家批準後實施。
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生效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因需要作相應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第七條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還應當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第八條 市各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信息化規劃,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公布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並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與監督。第三章 信息產業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第十壹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扶持信息產業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對信息產業進行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就電子信息產品的制造、軟件的研究、開發與推廣以及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第十四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和軟件開發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服務業的規範管理,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第四章 信息工程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立項審批,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開展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監督;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及質量監理方案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信息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避免重復建設和行業壟斷。第十八條 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保證建成後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同編制信息工程標準目錄及索引,並予以公布。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措施,對信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逐步建立並完善信息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第五章 信息資源第二十條 市、區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開發、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及應用系統,並實現互聯互通和辦公自動化。
有關政府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辦事程序、辦事條件及依據等壹切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均應當通過公***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稱公***信息網絡,是指電信網絡、有線電視網絡、衛星通信網絡、無線通信網絡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各類通信網絡和計算機網絡。